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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意向金制度是司法改革的积极探索

发布时间:2014-09-07 00:00:00 发布来源: 作者:

  人民网济南9月4日电(宋翠)“这是一次在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方面的有益尝试,也是一次有意义的司法改革探索。”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周长军对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推行赔偿意向金制度给予了肯定。

  周长军认为,罗庄区检察院就轻伤害案件出台的赔偿意向金制度,能有效地减少轻伤害案件和解过程中被害人狮子大张口、漫天要价的现象,解决执法不平等的问题。

  周长军分析,在没有实行赔偿金意向制度的地方,有些轻伤害案件的赔偿额很低,而另一些轻伤害案件的赔偿数额又可能很高,高到几十万,乃至上百万,差距很大。由于一些轻伤害被害人对获得赔偿数额的预期比较高,尤其是在加害方经济条件较好的情况下,被害方的要求比较高,以至于加害方往往接受不了,这就导致不少轻伤害案件在侦查阶段很难达成和解。

  而在实践中,为了化解纠纷,目前侦查机关通常采取的做法是“以捕促调”,通过适用逮捕措施来给犯罪嫌疑人施压,促使其进行赔偿。“但这种做法不当地加剧了审前羁押的状况。”周长军表示。

  “赔偿意向金制度的出台无疑会给当事人双方在和解协商时一个稳定的预期。”周长军分析说,赔偿意向金是有标准的,按照临沂罗庄区的规定,除嫌疑人自愿支付的以外,调解赔偿额度以被害方法定损失的三倍为限,暂时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收取犯罪嫌疑人一方的赔偿意向金也以三倍为限,这就限定了赔偿意向金的最高标准。

  另一方面,就轻伤害案件的被害人而言,他对于自己能够从犯罪嫌疑人一方获取的损害赔偿最高额就有了一定的预期,由此就会大大减少被害人一方提出不合理的高额赔偿要求的可能性,也有利于双方在刑事诉讼的初期尽快达成和解。

  “赔偿意向金制度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有助于减少审前羁押。”周长军告诉记者,轻伤害属于轻罪范畴,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

  由于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因而在西方法治国家,在审判终结之前通常对犯罪嫌疑人不予关押,而采取保释等非监禁措施。不过,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目前对于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我国公安司法机关还是普遍采取关押措施,以致羁押率较高。

  “而赔偿意向金制度的实施可以减少轻伤害案件中逮捕措施的适用。“周长军认为,这不仅顺应了对轻罪嫌疑人尽可能不予关押的时代潮流,也减少了该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可能发生的交叉感染。

  “需要指出的是,赔偿意向金制度旨在尽可能减少逮捕措施的适用,但应当限于合理的范围内。”周长军认为,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对于累犯、有黑恶性质等十种情形,一般应当逮捕,这是非常有必要的,既能减少“花钱买刑”的质疑,也能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

  “当然,临沂罗庄区的相关规定在一些细节方面也有值得推敲之处。”周长军最后表示,瑕不掩瑜,作为一种有益的探索,赔偿意向金制度可以在进一步总结和完善的基础上加以推广。

http://sd.people.com.cn/n/2014/0906/c172837-22230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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