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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马克思笔下的“三种儿童” ——兼答王汝良先生

发布时间:2015-05-26 00:00:00 发布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05月19日 作者:陈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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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人类早期文明的三种类型,马克思笔下的“三种儿童”都是由生产力决定的。只是相对而言,“正常的儿童”更多决定于“生产工具”,“早熟的儿童”更多决定于“劳动对象”,“粗野的儿童”更多决定于“劳动者”。

  “有粗野的儿童,有早熟的儿童。古代民族中有许多是属于这一类的。希腊人是正常的儿童。”由于马克思这段话高度概括,更由于古代民族的文明过程材料有限,因而留下很大的解释空间。笔者的《如何理解马克思笔下的三种“儿童”?》(《光明日报》2014年5月5日)一文认为,所谓“正常的儿童”是指古代希腊;所谓“早熟的儿童”是指古代中国;所谓“粗野的儿童”是指古代印度。王汝良先生《也谈马克思笔下的三种“儿童”——与陈炎先生商榷》(《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2月2日,以下简称“王文”)一文对此问题提出一些不同看法,这里在感谢之余做几点回应。

  正常的儿童

  王文认为:“‘正常的儿童’确指希腊,但并非由于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而是对物质生产同精神生产之间的不平衡关系的一种论证,是对人类童年时期仅存的天真与烂漫的一种赞美。”马克思确实谈到了希腊神话的问题,然而从更大的语境来看,这段话出自《〈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它要解决的不是艺术问题,而是社会生产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马克思当时所使用的理论工具又是什么呢?当然是“历史唯物主义”。而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作为“正常的儿童”的古希腊文明,恰恰体现了这一规律。

  我们知道,生产工具是“生产力”中的重要因素。早在“荷马时代”,希腊人就有了铁制农具。铁制农具的使用创造了剩余财富,出现了私有制;私有制的利刃斩断了原始社会的氏族血缘关系。正是为了维护私有制,失去氏族血缘关系的希腊人才必须建立国家政权。在生产力水平的充分孕育下,希腊文明这一“正常的儿童”诞生了。

  反之,如果像王文所理解的那样,这只“是对物质生产同精神生产之间的不平衡关系的一种论证”,就显得有些奇怪了;如果这只是“对人类童年时期仅存的天真与烂漫的一种赞美”,那么所谓“早熟的儿童”和“野蛮的儿童”又应该如何解释呢?

  早熟的儿童

  王文认为:“‘早熟’的儿童应指(或至少包括)过早创立奴隶制国家政权的中国。但该文在寻找政权产生的原因时,将治水工程需要大规模组织协同才能完成列为主要因素,却有不妥。”其理由是:“早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美国学者卡尔·魏特夫夸大治水工程的作用,提出‘治水社会’理论并作为东方专制主义的基础,已受到学界的批判。”

  在我看来,一种观点是否正确,不在于提出的早晚,也不在于是否受到过批判,而在于是否符合历史事实。卡尔·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一书之所以受到批判,是由于他将治水社会的历史起源与东方专制主义联系在一起,从而触动了苏联乃至中国一些学者的神经。诚如在该书1957年版“导论”指出的,“从已有的资料来判断,这种治水制度是一切具有历史性重要意义的农业专制制度的地区出现的原因”。

  尽管上古文献极为匮乏,但“已有的资料”并非杜撰,“根据考古学和历史地理学所提供的证据表明,在距今4600年至4000年之间,黄河经由豫东南、淮北平原、苏北平原的淮河一线入海;夏商周三代,黄河又改道河北平原入海。而尧舜禹时期正是黄河由南线入海改道为由北线入海的时期。当时的河水泛滥成灾情况特别严重,周秦文献里有许多这方面的记录”。《尚书·尧典》记载当时:“汤汤洪水方割,荡荡怀山襄陵,浩浩滔天。”《孟子·滕文公上》也说:“当尧之时,天下犹未平,洪水横流,泛滥于天下……禹疏九河,瀹济漯,而注诸海;决汝汉,排淮泗,而注之江。然后中国可得而食也。当是时也,禹八年于外,三过其门而不入,虽欲耕,得乎?”

  治理黄河的工作绝不是少数人所能完成的,也不是某个部落群体能单独胜任的,它需要大量人力和高度的社会组织结构。这种活动,显然为早熟国家创造了条件。作为夏后氏部落首领,鲧、禹父子都是因治水而起家,他们联合其他部落一同疏浚河道,并在这一过程中树立自己的权威,整合其他部落,从而将部落联盟演变为国家制度,致使禹的儿子启废除部落首领靠选举、禅让而产生的原始制度,最终建立起以血缘沿袭王位的国家政权,从而使中国古代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过早诞生了。

  如果按照夏鼐提出的用于衡量文明起源的城市、金属、文字“三要素”加以对照,我们早在仰韶文化晚期已经出现大规模的城市遗址,龙山文化晚期也已发明青铜冶炼,但时至今日,我们发现的最早的系统文字是直到商代后期才出现的甲骨文。换言之,我们的祖先不仅是在没有铁质农具的情况下“提前进入”文明社会,而且是在没有文字的情况下“提前进入”文明社会。这种“提前进入”不能不说是一种“早熟”。

  华夏文明的这种“早熟”现象,并不违背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根据孙冶方有关生产力三要素的理论,只有在生产者、生产手段(或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三者交互作用中,有效的生产才能发生。而作为华夏先民(生产者)的发祥地,黄河流域的冲积平原(劳动对象)有两大特点:一是松软的土壤为铁质农具发明以前(生产工具)的古代先民们提供耕作的可能性,二是频繁的洪涝灾害又使得人们必须建立大规模社会组织才能加以治理。这种特殊的自然环境,不恰恰是为早熟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创造了条件吗?

  粗野的儿童

  王文认为,“早期印度文明不是‘粗野的儿童’”,并举出三点理由:印度河文明缔造者是否躲避水患而东迁不宜决断;雅利安人入主印度(还有争议),遵循“野蛮的征服者总是被那些他们所征服的民族的较高文明所征服”这一规律,渐被土著文化同化,创造出新的印度文明;外来因素的介入只能影响后来的文明进程。

  首先,“对印度河文明的缔造者是否躲避水患选择东迁”问题,不是笔者的“决断”,而有考古学成果支撑。哈拉巴东方的雅木拿河、恒河和古贾拉特等地区发现的遗址,为这种观点提供了证据。因此,一些学者有理由推测:处于亚热带地区的印度河流域适于种植麦类作物和饲养山羊等牲畜,而属于热带气候的恒河流域和德干高原则适于种植稻类作物和饲养水牛等牲畜。由于从哈拉巴远道迁徙而来的居民未能掌握新的耕作方法和饲养技术,再加上自然灾害和外族入侵,最终竟导致文化消亡。

  其次,我们将雅利安征服者创造的文明称为“粗野的儿童”,是指他们通过暴力建立国家政权。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关系体现为种姓制度。一方面,征服者吸收当地文化营养,创造吠陀经典;另一方面,他们又敌视当地土著居民,将他们视为扁鼻子、黑皮肤的下等人。在这种情况下,一种既不同于古希腊公民社会,又不同于中国宗法社会的种姓社会出现了。在梵文中被译为“种姓”的“瓦尔那”(Varna)有肤色、形象、种族之意。在最早出现的《梨俱吠陀》一书中,白皮肤的雅利安人被称作“雅利安瓦尔那”,黑皮肤的土著人被称作“达萨瓦尔那”。随着历史的发展,雅利安瓦尔那又分化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三大种姓,作为达萨瓦尔那的大批土著居民和战争奴隶则沦为首陀罗和不可接触者。

  除语言学证据外,人类学也提出合理证明。人类学家李斯累在孟加拉对种姓进行形体人类学调查时得出惊人结论:“‘印度人的社会地位与鼻子的宽度成反比。’他把种姓的起源归于白肤高鼻的雅利安人与黑肤宽鼻的土著人(达罗毗荼人)的接触与混血,尤其是雅利安人为了维持血统纯正而规定的族内婚。他假设,约在公元前3000—1500年,白皮肤的雅利安人征服了次大陆的土著人——黑皮肤的达罗毗荼人。最初到来的雅利安人主要是青年男子,他们从被征服者中娶妻,而只把女儿嫁给雅利安人。这样,虽然发生了混血,但在征服者雅利安人中仍保持着对血统的骄傲。当到了他们自己集团内的女性已足以供结婚之用时,为了阻止进一步混血,他们便停止了从土著人中娶妻妾,只在自己集团内通婚,于是种姓便产生了。”

  最后,关于“是否可以将一切游牧民族入侵农耕文明地区带来的变化,都视为该文明产生的‘路径’?”这并非本文所要回答的问题,但笔者至少不同意王文关于“外来因素的介入只能影响后来文明的进程,而非起决定作用”的论断。历史是复杂的,不同文明产生的条件不同,很难一概而论。进而言之,即使是外来因素的影响在文明创造中起了决定作用,也并不违背“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因为人恰恰居于“生产力三要素”中的首要地位。从最终意义上讲,作为人类早期文明的三种类型,马克思笔下的“三种儿童”都是由生产力决定的。只是相对而言,“正常的儿童”更多决定于“生产工具”,“早熟的儿童”更多决定于“劳动对象”,“粗野的儿童”更多决定于“劳动者”。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文明、文化与构建和谐世界”(12&ZD010)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http://www.cssn.cn/zx/bwyc/201505/t20150519_1940257_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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