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首先还是要祝贺尚权所成立十周年,以及尚权刑辨论坛连续十届的成功举办。我曾经参加过第二次尚权刑辨论坛,今天又有幸受邀参加此次论坛,所以还是要表示感谢。

刚才我听了五位主讲人的发言,我们罗厅长主要讲的是申诉案件的律师代理,包括强制律师代理的问题,熊老师从整个法律援助的角度,谈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国际标准,各国的一些具体的模式,以及我们国家的一些做法。徐法官在实证调研这个基础上,谈了中国刑事法律援助的现状和存在的一些的问题。徐律师谈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意义,以及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一些技术或者技巧性的问题,比如可以以此来启动排非程序,在普通案件可能很难,但是法援案件恰恰有这个正当性或者不容易被质疑。张律师主要是谈了死刑复核案件中的法律援助问题。
以下我是对各位主讲人发言做一个延展性的讨论,不叫点评,谈不上点评。可能叫与谈更合适一些。我曾经看过一个学者写的一句话,他说在这个世界的大多数的地方,贫穷的对立面并非是富有,而是正义。用这个问题来谈这个话题,刑事法律援助,我觉得是非常有契合性。刚才我们徐律师谈了一个观点,叫刑辨律师兴则律师兴,法援兴则法治兴,大致是这个意思。我还是比较认同,因为我在做研究过程中,包括调研过程中,我在检查机关挂过职,我一直有一个感受,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这么多年的发展,肯定有很多的进步。我们刚才回顾过程里面,包括上午都谈了很多,但是也存在着很多不足,大家也都深有感触。
但我觉得最主要的问题,或者如果刑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它发展有一个短板的话,最主要的短板是法律援助,就是今天这个主题。我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谈。我认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来讨论的时候,至少涉及三个层次的正义问题。学者讲了,贫穷的对立面是正义问题,第一个层次,涉及的正义问题就是所谓普遍正义。刑事诉讼里边犯罪嫌疑人也好,被告人也好,被害人也好,自诉人也好,他能不能获得一种普遍意义上的辩护,尤其是律师辩护权的问题,大家在这个问题上可能有些争论,有不同的观点。刚才熊老师谈了很多在学者在实证研究基础上谈了一些观点,从发展前景或者我们努力目标来看的话,我觉得刑事法律援助应该向着所有人,刑事案件里边有需要的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都应该享受到刑事法律援助这么一种法律上的权利。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如果从所有的正义或者普遍正义这个角度,或者普遍辩护权角度来谈的话,刑事法律援助不仅仅是一个诉讼权利,它应该是一个法律上的福利。这个福利具有普适性,我讲一个案件,简单说明这个问题。最近山东青岛大家都知道有一个案件,就是一个高考生篡改他高考志愿,这个案件最后检察院做不起诉处理。不起诉听证的时候我是参与的,我是被邀作为学者,去参加了这个听证。这个案件最初篡改志愿的信息刚暴露出来以后,社会各界表达了愤怒的意见,或者这个案件的危害性表达了一些相应的认识或者意见。当时犯罪嫌疑人被批捕了,后来受害人在各方努力下,被他所报考的陕西师范大学录取了。在这个意义上来讲,还有没有必要诉?成为摆在检查机关面前一个很难的问题,因为他补了,按照常规的案件,应该诉出去,最后在听证之后做了不诉的处理。某种意义上从我坚持的诉讼理念来讲,我是支持这个决定的。我觉得未成年人,他是刚刚成年,19岁,一个没有社会经验的高考生,如果你把他送到法院去定罪,乃至判刑,这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特别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这些理念,教育感化为主。这个案件媒体报道以后,我有一个学生他长期在基层派出所工作,后来到纪委,他对这个案件处理有意见。他在微信里跟我讨论了很长的时间,其中一个主要的理由是什么?犯罪嫌疑人请了律师,请得起律师的家里可能不错,你能启动不起诉决定,其他的犯罪嫌疑人能不能享受到不起诉处理?这实际上涉及到我们今天的主题问题。有些人没有钱请律师的,能不能把规定的权利转化为一个现实的实际的待遇或者一个福利?这个确实是给我们律师能不能介入是非常有关系的,或者介入以后的效果可能有很大差别的。
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普遍正义也好,所有正义也好,这至少是我们努力的目标。尤其考虑到今天涉及到很多主题,比如司法的协商性越来越强,认罪认罚制度我们在试点,证据规则越来越技术化,一般人是了解不的,还有话语沟通的顺畅性,有些被告人他不了解法律,包括我讲相对不起诉讲了那么多,我那个学生是本科毕业,他不太了解。他觉得就没事了,相对不起诉对被告人也是一个负面评价的处理,他尽管不被定罪,但是他有可能承受行政处罚乃至于纪律处分,这对他未来也是有负面影响的。这些东西你没有专业性的人员介入,社会大众,我通过这个案件发现,不光是社会大众,接受法律教育的未必接受这些先进理念,或者法律层面规定的那些先进制度,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问题。关于普遍正义的问题。
第二个层面就是所谓规范正义,我们坚持这种理念去努力,需要在法律层面或者法律文件层面规定相应的一些我们理解为合理、先进的法律援助制度,最主要的就是要扩大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很多学者提了很多建议,我不说了。
第三个正义就是有效的正义或者有效的辩护。要把这些理念中你坚持的认为正确的,法律层面已经规定的一些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要落到实处。刚才我听徐法官在讲实证调研的时候,涉及到一个方面,被害人及其家属为什么不能申请法律援助?我好像印象里边,我没有查,有关的法律文件已经明确了,被害人及其家属包括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不一定准确。说明什么意思呢?说明这个条文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执行,法律已经规定了,实践中要么大家不了解,要么得不到执行。且不要说这是被害人,很多社会大众都支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法律援助的权利,在实践中要贯彻落实,那更是一个任重道远的任务。
关于这个层面的有效性,你刑事法律援助要是实际的,而且是有效的,当然这方面大家提了不少,这就需要测试,基本标准划在什么地方?该有什么量化的标准?这都是值得去探讨和研究的。这里边可能涉及到至少两个方面,一个就是水平的问题,刑事辩护律师特别是从事法援的刑事律师有些确确实实是刚刚入道,有些从事刑事辩护,乃至从事死刑复核的刑事辩护。我顺表达一个什么问题呢?比如刑事法律援助,我了解一方面说他援助的费用很低,不愿意去代理。但是我了解有些律师愿意去代理,特别是刚刚加入律师行的,至少稳定,死刑复核好像是五千块钱,各地做法不一样,至少它稳定,负担不是太大,出出庭就行了,有这么一个概念。这个刑事法律援助的分配是怎么分配的?比如尚权所当然水平很高,我们律师这方面的素质很高,多承担一些,大家都可以接受。有些律所他承担的很多,他的正当性,我们说分配程序的公开化,标准的公开化,我这方面了解不多,只是有感而发,到底怎么分配的?程序是什么?这个恐怕也要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这是第一个问题。
再一个就是态度问题,有些有水平,但是态度不负责任,或者应付性的。反正我拿这个钱,这个东西是个义务,这个方面只能靠我们说的程序性的制约。这个程序性的制约可能有很多方面,比如说可不可以当事人以他提供的法律服务没有达到基本的标准上诉,认为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或者案件结果的认定,可以上诉。但是一些轻微的不能随便上诉,或者上级法院以这个基础来发回重审,律师内部惩戒委员会也好,要加强内部自律性的一个监控也好,或者一个制约也好。这是程序性方面可以做努力的,关于这方面还有很多的话题,时间关系,我就讲到这里,不当的地方请大家多批评。谢谢!
http://www.fabao365.com/news/shendu/10044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