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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智航:探寻生活之理与法律之理的融通

发布时间:2023-03-21 16:39:39 发布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郑智航

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承担着为法治中国建设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提供科学理论支撑的光荣使命,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构筑中国制度建设理论的学术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为坚定制度自信提供理论支撑。这一重要论述对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提出了新要求、指明了前进方向。

法理学研究,不仅要关注具体的法律条文,还应将自己置身于现实生活中,体验、回味与领悟生活之理与法律之理,寻找真、善、美的有机统一。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建红撰著的《穿越古今的法律智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一书,力图从现实人的生活场境出发,探寻法理学的逻辑之真、哲理之善、实践之美和文化之源。

就探寻法理学的逻辑之真而言,本书从情理、常理和常情出发,又止乎于常理、常情,从而实现法理和学理符合日常生活的基本逻辑的目的。从这种意义上讲,生活的常识应当是法理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它强调的是法理学研究应当充分尊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逐步形成的普通而浅显的经验知识、共同而朴素的情感态度和大众化而自明性的基本道理。

法律法规关乎社会关系调整,立法修改尤其应当注重民生。法律人应当从生活中一系列琐碎的小事去总结是非曲直的判断标准,而不能只专注于所谓的学理而不顾人们生活的基本常识。作者有关法官、律师、法律人的讨论,有关法制规范、普通人的生活规则与商业习惯的分析,有关散落在现代社会中的民情风俗的论述,都是从生活的常理、常情出发,运用生活的常识检视现实的法律生活,并在此基础上提炼出法理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和命题,从而试图让法治的种子能够在普通人心中生根发芽。

比如,在《责任分配不是“吃大户”》一文中,作者通过对两起案件判决的分析,指出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责任的承担均应与其过错相对应,那种由“大户”大包大揽承担责任的模式,固然能收到暂时平息纷争的效果,但对于树立公民的规则意识,维护社会秩序的长期目标却有百害而无一利。所以,通过法院判决厘清责任,辨明是非,让人们为自己的过错负责,恰恰是一种公平的体现。民众为这样的判决点赞,也反映了这样一种共同认知:人不能从自己错误的行为中获利,也不应为自身没有过错的行为付出代价。

法律作为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和存在样态,本身就预示着对于善的追求,它以人为目的、帮助人们去实现自身的价值关切。法理学也自然以人类的善为根本判准,对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和法律运作进行校验,并具有不断追求善的根本使命。

在具体的哲理之善方面,法理学包括对共同善和个人善两个层面的关切。共同善强调的是共同体中的每个个体之间存在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并共同朝这一共同利益和目标迈进。个人善则强调每个个体都拥有自身的合法权益。一个公正的社会是个体能够有效实现个人善、共同体又能实现共同善的社会。因此,法理学的使命在于提出共同善和个人善的合理配置方案。

本书分析了这两种善的复杂关系,并强调了个人应当在尊重和实现共同体的价值的前提下去实现个人权利。在《公共生活中的“底线”》部分,作者一再强调个体应当坚守公共生活的底线,防止个人权利行使时的任性,认为这种“底线”“在于对自己行为的自律,在于行为时的无害于人。它既体现个人的自尊与自信,也理应成为一种公共生活的‘常识’”。这种对于共同善和个人善的处理方式试图建立一种将个人意志与共同体意志视为一个有机体的“共同善”的理论。

关注法律实践,是本书的一个重要特点。书中列举的大量问题,都是源自作者对法律实践近距离的观察和体悟。

作者将与法律、规则及其运作相关的各种现象置入法理学的范畴体系和思维方式之中,这种尝试的确拉近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距离,让读者能够感受到法律实践之美。然而,法理学如何面对法律实践,是值得进一步深思的问题。

在实践中,人们往往以既有的法律实践为前提,并以法学理论是否符合既有法律实践作为法学理论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其实,法理学对于法律实践的观照并不仅是以对策性建议方式来实现,还包括运用理论的方式来实现。所谓理论的方式,强调的是在对名称与概念、观察与理论进行二分的前提下,运用概念和理论来分析客观事物背后的道理。孙正聿先生认为所谓专业地“做学问”,其实质内容就是把名称变为概念,并把握和解释观察对象的概念系统。因此,法理学对于法律实践的观照,既需要研究者对观察到的法律现象做出超越经验性描述的规律性的解释,又要对研究者作出规律性解释的依据进行反思和批判。

本书力求将法律实践置入法理学的概念和理论体系中,从而超越现象和观察层面的分析。在《防护栏与救护车》中,作者通过对几起案件的分析,指出“与其在谷底准备一辆救护车,不如在悬崖边安装防护栏”。

人的生活既有现实的一面,也有未来的一面,还有传统的一面。法律生活也不例外,它不断从文化传统中吸取滋养,并在法律传统中获得历史延续性、精神性、整体性和民族性。作为一种文化样式的法理学也应当对传承的文化进行解释和诠释,从而探明法律传统的文化渊源。

由于作者受法律史专业背景的影响,本书在一定意义上具有这种文化向度。作者并没有把传统与现实、历史与未来进行割裂式的理解,而是坚持一种大的整体历史观,试图从历史的整体性角度来理解现实和把握当下,不断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仁爱、民本、诚信、正义、和合、大同等思想出发来诠释中国的法治精神和中国法律人的基本形象。

在《诚实守信乃经商之王道》一文中,作者指出,如今的电商网购平台在为人们购物消费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商家的夸大宣传、质次价高等。对这些问题的规制古已有之,如远在周代我国就已经产生了对商业活动的规范管理。中国的传统文化塑造了中国法律的基本样态。民惟邦本、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天下无讼等理念仍是中国法治的底色。在《如何“古为今用”?》中,作者以监察制度作为“古为今用”的范例,认为虽然我们不会复制御史监察制度,但我们可以“通过对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建立一支勤政廉洁高效公正的公务员队伍”,作为对这项“固有的优良制度”的传承,使一项古代制度在新时代变得生动鲜活起来。

综观全书,作者用一系列鲜活的案例体现了法理学是“生活之理”与“法律之理”的有机结合,充分展现了法理学的魅力。这对我国当下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党员领导干部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过程中,一定要培育法理思维,应当从生活的常理、常情和常识出发,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我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也应当符合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基本经验、道理和情感。惟有这样,才能真正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法律制度才有真正坚实的根基。

(作者系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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