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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远:用好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法度

发布时间:2022-01-28 20:36:52 发布来源:光明网 作者:

“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管党治党的重要经验,党内法规则是提升新时代管党治党水平的重要法度。2021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一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进行了全面规范,为党内法规武器库增添了一柄利器、一大重器,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新法度,也必将为进一步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提供重要遵循与有力保障。学习贯彻好《条例》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组织实施,推动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自觉遵照《条例》履职用权尽责,是未来一段时间管党治党、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任务。

一要运用历史思维认真学习《条例》。要结合党史学习教育,立足党的百年奋斗历程,充分理解《条例》出台的历史背景、时代价值与现实意义,切实增进对《条例》精神的理论认同、情感认同与政治认同。要将学习《条例》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自觉从党的百年奋斗史中理解《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认识到规范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对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重要价值。坚持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重要经验,也是中国共产党以史为鉴、开创未来的重要基础,规范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工作是党一以贯之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表现,既有助于保障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有效履职用权,又可以防范化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用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灯下黑”问题,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支撑。

二要秉持制度思维严格实施《条例》。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等特点,《条例》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如何做、不应该如何做以及违规违纪用权的后果与责任等进行了系统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等,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重要体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其重要职能即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确保党章党规党纪等党的制度得到有效实施,促进依规治党,同时也应当成为自觉遵守制度、执行制度的典范。《条例》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位阶较高,是党的纪律检查领域的主干性、基础性党内法规,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四梁八柱”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成效直接影响着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成效与水平。首先,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严格执行《条例》各项规定,依照《条例》规定开展纪律检查工作,不断提升纪律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既将纪律检查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又要推动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其次,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对党的纪律检查领域党内法规制度、党内规范性文件,以及纪律检查机关工作程序等党内非正式制度进行系统梳理,该补充的补充,该细化的细化,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既确保下位阶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工作程序等不与《条例》相冲突,有效解决制度打架的问题,又要保证《条例》各项规定在各层面有具体的制度载体,能够落到实处、发挥实效。譬如,《条例》第22条即规定,“乡镇和企业、机关、高校等单位中的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按照党章、本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工作制度,注重发挥纪委委员在监督执纪、议事决策方面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纪委委员参与监督执纪有关事项。”最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相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要自觉增强维护《条例》权威的主人翁意识,认真了解《条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通过相应途径向上级党组织、有关部门加以反映,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推动《条例》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完善。

三要坚持系统思维有效提升《条例》执行力。首先,要坚持制度实施与制度完善相统一,既要抓好《条例》实施,又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党的纪律检查制度。其次,要坚持抓好“关键少数”与“最大多数”相统一。党员领导干部、上级党组织是关键少数,要发挥头雁效应,带头遵守好、执行好《条例》;所有从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党员、干部均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再次,要坚持党内与党外相统一。一方面,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在汇集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监督力量,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的监督中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切实履行好党章、《条例》所赋予的监督职责,充分发挥自身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条例》重要功能即在于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工作进行监督,这就要求必须整合党内外监督力量,有效提升党内监督、纪检机关内部监督,以及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监督合力。其中,至关重要的是,要充分发挥普通党员、党外组织及个人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以有力监督促《条例》有效实施。又次,要坚持党规国法相统一。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全局推进《条例》与国家监察法律法规的统一实施。要立足纪检监察一体化全局,以《条例》实施为契机,推动纪检领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与国家监察法治建设衔接协调,有效实现执纪执法贯通,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提供有力保障。最后,要坚持制度建设与信息化建设相统一。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信息化建设,为有效实施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问题报告与登记备案等制度提供技术支撑,有效去除人为因素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不当干扰,切实防范化解纪检干部的“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滥用职权”等“灯下黑”问题,并完善、执行好相应的追责问责机制,确保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本文系山东大学【研·课程思政】建设工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课程教材专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入《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课程教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陈一远,系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责编: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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