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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六次修改是我国民主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发布时间:2010-03-12 00:00:00 发布来源: 作者: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曲灵均余凌宇)在今年全国人大会上提交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是对1953年诞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第六次修改了。《选举法》从1953年诞生后,经历了1979年、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的多次修改,有些声音提出质疑,如此频繁地修改一部我国的基本宪法性法律是否妥当。对于这个问题,几位人大代表、法律方面的权威专家讲述了自己的看法。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副主任陈斯喜首先说,《选举法》相对于我国的其它法律来说,确实修改次数较多,但是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的立法工作是不断适应国家政治文化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的。《选举法》距离上次的修改已经有几年了,在这几年里,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选举法》在实践过程中也累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所以现在有必要通过进一步修改《选举法》把好的经验制度化、法律化,使我们的选举制度更加符合社会发展。这次选举法的修改是我国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所采取的重要举措,每一次选举法的修改都是要推进民主建设的发展,但是这种推进不能过于激进和冒进,必须要一步一步来,所以对《选举法》的修改就频繁一点。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则从法律与经济社会之间的关系分析指出,法律和经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法律应该不断地服从服务于变化了的经济社会,而不能仅仅是跟在社会经济变化之后。中国是近半个世纪以来发展变化最快的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必然会引起法律的变化。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认为民主本身就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六次修改《选举法》并不是说明《选举法》是不够完善和民主的,在不同的时期,民主的涵义是不同的,选举权的平等也是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所以,《选举法》的六次修改是我国民主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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