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勇 摄□特派记者 徐传强 李松 赵云龙 发自北京
3月8日下午,在山东代表团第一小组分组审议现场,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部分亮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亮点1 防范刑讯逼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变化】修正案草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公检法机关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法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
【解读】这一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和防止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搜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亮点2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复制案卷材料
【变化】修正案草案吸收了《律师法》关于律师凭“三证”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等规定,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经侦查机关许可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还增加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的权利,以及以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申诉控告。
【解读】这些修改有利于保障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诉讼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亮点3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请求保护
【变化】修正案草案对应当出庭的证人范围、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人的强制到庭和处罚,作了规定。并增加规定了对证人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请求保护。
【解读】上述修改,有利于核准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同时,有针对性地强化对严重犯罪案件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不仅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对于打击犯罪也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4 复核死刑案件讯问被告人
【变化】修正案草案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并增加了复核死刑案件讯问被告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意见,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
修正案草案进一步严格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批准和及时收监的程序,增加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形。
同时增加规定:监狱、看守所应将减刑、假释建议或者赞誉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解读】这些修改,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国家对适用死刑的慎重,有利于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同时,有利于规范执法,防止罪犯逃避刑罚。
亮点5 增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变化】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修正案草案总结实践经验,对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作了规定。其中,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犯罪的时候不满 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解读】这一程序有利于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