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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公权制约?纠纷终结

发布时间:2012-07-05 00:00:00 发布来源: 作者:

      和谐社会一定是以法治为前提的社会。历史发展表明,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一个从人治迈向法治的历史,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最优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实施。
      司法应社会需求而产生,为解决纠纷矛盾而存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司法在定分止争、救济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重要作用,探寻并遵循司法规律是人民司法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注重研究司法工作的内在规律,善于运用规律来开展工作,山东法院始终走在全国前列。在第二十三次山东省法院工作会议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周玉华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功能概括为“权利救济”、“公权制约”、“纠纷终结”。概括地讲,权利保障是法治的精髓,权力制约是法治的核心,而纠纷终结则是司法的目的。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是周玉华院长从事人民法院工作30多年来对司法实践的深度思考和总结,是对司法理论的重要贡献和创新。
      周玉华院长是我的师兄,也是山东大学的博士生导师,我为他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不懈进行理论探索,积极进行理论创新而感到欣喜。作为一个仍在不断发展的理论,权利救济功能、公权制约功能和纠纷终结功能这三个人民法院最直接、最基本功能的归纳,其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作为法律实施不可替代的力量,司法功能的定位直接决定着法院工作重心和发展方向,影响着法律实施的效果,也直接影响法治建设的走向和效果。无论是对于推进司法改革还是针对推进法院事业发展,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不仅有助于恰当地评价和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也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个以高度和厚度为特征的思想库是伟大事业成功的必备条件。无论是从党和国家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体部署的实现,还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迫切需求的满足;无论是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还是人民法院司法事业的自身发展,都离不开科学的司法理论的支撑。山东法院举办“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理论研讨会”,研究论证新形势下人民法院“三大功能”职能作用,分析民商事再审与司法功能的关系,必将为司法实践这棵“常青树”提供充足的营养,对推动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三大功能”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在法律的框架下,最大限度地延伸司法“手臂”,贯彻好、执行好、遵守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人民法院的首要任务。在周玉华院长主编《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研究》一书即将出版之际,我们期待着山东法院不断有新的探索,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公平正义做出更大的贡献。(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

http://news.xinmin.cn/rollnews/2012/07/04/15390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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