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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引擎”打造区域性金融中心

发布时间:2012-11-17 00:00:00 发布来源: 作者: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为了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推动金融业健康发展,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条例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我市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工作目标,并将我市扶持金融业的相关政策措施,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并加以完善,有利于确保现行相关政策措施的有效性和连续性,有利于调动全市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打造区域性金融中心。

      突出优势和特色,促进金融产业自身发展

      建立、完善金融机构体系。根据我市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不够健全的现状,条例要求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支持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结算、金融控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发展,建立、完善金融机构体系。

      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发展。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推动设立和培育本地法人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增强其竞争力和影响力。

      大力发展“蓝色金融、绿色金融、高端金融、普惠金融和外向金融”,突出优势和特色。在蓝色金融方面,我市引进了民生银行海洋渔业金融中心,推动金融机构与橡胶谷产业链深度融合,探索金融服务海洋科技企业、港口物流、船舶制造等产融结合模式,积极开展蓝色银行争取工作,探索组建服务海洋经济的大型金融集团。在高端金融方面,目前我市已有11家私人银行和多家财富管理中心、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及基金管理公司,中国(青岛)财富管理学院、中信证券财富管理学院、山东大学财富学院等多家财富管理培训机构落户我市,福布斯财富管理论坛、中国(青岛)财富管理论坛相继成功举行,为我市财富管理中心建设营造了浓厚氛围。此外,在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外向金融方面,我市也开展了许多创新性工作,例如海洋污染责任险、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韩元结算试点等,成为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有力依托。

      完善金融服务,提升金融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

      金融发展的根基是实体经济,离开了实体经济,金融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 “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部分组成人员提出,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做大做强的根本在于发挥其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建议条例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增加如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因此,条例专设“金融服务促进”一章。在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方面,条例整合优化了包括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体系等在内若干金融扶持政策。在金融服务“三农方面,条例要求市、区(市)政府鼓励、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在县域和农村设立营业网点,鼓励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贴。在金融服务社会民生方面,条例要求发挥商业保险在公共安全、社会管理和保障中的重要作用。方 芬

http://news.163.com/12/1117/03/8GFUVS1J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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