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是文化的内在价值,文化是文明的外在形式。文明的内在价值通过文化的外在形式得以实现,文化的外在形式借助文明的内在价值而有意义。文明是一元的,是以人类基本需求和全面发展的满足程度为共同尺度的;文化是多元的,是以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时代的不同条件为依据的。全球化的历史过程,正是人类文化不断提高其内在的文明总量的过程;这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也正是人类文明不断减少其外在的文化差异的过程。因此,如何在增加人类“文明”总量的同时尽量保持“文化”的多样化,便成为当今人类的重要课题。
无论是在中文还是在西语中,“文明”(civilization)和“文化”(culture)都属于使用频率极高而又极为模糊的概念。有时候它们可以混用,有时又有严格的区别。但若问混用的理由在何处?区别的根据在哪里?不仅百姓日用而不知,就连学者也未必说得清楚。在当今世界上,尽管以“文明”、“文化”为题目的论文、著作、学术刊物和研究机构不计其数,但对于这两个概念及其内在关系,却始终未能达成一种广泛的共识。在前些年“文化热”的讨论中有人统计,仅“文化”一词就有140多种不同的界定方式,最近又有学者指出,“英语中文化的定义有260多种,据说是英语词汇中意义最丰富的二、三个词之一” 。这种现象必然会带来三重疑问:第一,造成这种歧义的原因何在呢?第二,这种歧义能否取消呢?第三,如果歧义不能取消,是否还有必要界定下去呢?
我们知道,语言中的词作为一种“能指”,其“所指”对象越抽象、越丰富,就越难以解释清楚。而无论“文明”还是“文化”,都不像“桌子”或“电脑”那样,指称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事物;恰恰相反,它们力求包含人类创造这些具体事物的总体成就和不同样态,因而其本身就与言说者看待整个“人化自然”的文明立场和文化态度有关。于是,这里面所潜藏着的“解释学的循环”势必会导致歧义的出现。而且从逻辑上讲,这种歧义是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的。但是,尽管分歧是难以避免的,讨论和界定这些概念却不是没有意义的。正如在哲学领域中,每一种对世界本质问题的独特解释都有可能引发出一种独特的哲学观念、甚至哲学体系一样;在文化领域中,每一种对文明或文化概念的独特理解都有可能引发出一种独特的文明观念或文化理论。不同的是,哲学中的元范畴是用经验中的“能指”来指称超验中的“所指”,因而带有形而上学之嫌;文化中的元范畴则是用经验中的“能指”来指称经验中的“所指”,因而可以避免独断论之弊。事实上,如果我们要对文明或文化问题进行认真、系统地研究,都不能不从这两个概念的界定和反思入手。当然了,本文中的界定和反思也只代表笔者的一孔之见,它既不同于施宾格勒,也不同于汤因比,并且也不急于寻求广泛的理解和认同。
http://news.xinmin.cn/rollnews/2012/12/21/177555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