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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础理论与范式

发布时间:2013-03-20 00:00:00 发布来源: 作者:

  文字整理/李文增本报记者侯建斌实习生白雪

  杨海坤(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当年罗豪才老师曾提出,行政法既不是行政特权法即管理法,也不是抑制行政权力的控权法,而应是平衡法或者兼顾法,其核心是对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矛盾的认识,以及各种关系、原则和规范制度机制的选择和评价。平衡论理论说不断发展,最早包括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政府权力和执政党的平衡,最主要是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包括国家权力之间的平衡,之后不断演化、深化、发展。平衡论首先承认管理,也承认控权,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融合并进行升华,所以我们主张平衡论是积极的平衡,过程的平衡论,把控权思想收进去。

  平衡论成为现在包括立法实践各种行政法理论冲撞的结合,行政诉讼就有控权的思想,但就如有学者所言,管理论不是传统的专制论,政府需要管理,需要政府管理,所以在中国当代条件下控权思想非常重要,而且跟西方国家情况不一样,但并不因此而丢弃另一方面。因此要全面地看待各种理论,包括公共利益论、管理论、控权论以及政府法治论。平衡论为什么占有很重要的学说影响?是因为它在我们的司法实践、行政执法实践中都是有用的,任何比较偏执的理论往往经不起时间的考验。

  张树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在现代国家与社会,行政权愈渐占据主导地位,它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也日益增强。但是,在迈向行政国家的过程中,现代行政权的正当性基础却面临被削弱和掏空的危险。作为与行政权之间具有密切关联的部门法,行政法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现代行政权运作模式的影响。现代行政权无法自我生成正当性,以行政权为本位的行政法势必需要被加以重构,转向从公民自我治理的语境当中寻求正当性的支持。

  于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我国行政法体系改革的基本问题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行政法治范围的确定;第二是关于整个中国行政法学的主题问题或者主导议题的问题。公共利益的公共行政问题和保护个体权利的关系该怎么处理,在现实问题特别值得考虑的是当遇到社会共同体生存问题,公众行政问题是否可以讨论?比如环境,尤其是现在的大气污染,这样的问题涉及到社会共同体的生存问题,行政法学的重心应该怎么确定;三是法学学术构造,以建立在个人权利保护基础上的行政行为或者法律行为为中心还是以行政决策为中心来构建学术体系;四是关于国内公法发展与全球化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对外开放的关系问题。

  高家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借助理论上的工具来探讨政府的决策,可以发现政府决策的一些特殊之处,于是提出了“政府作为核心动力机制”的假设。如果它是政府的决策,会发现平衡是政府扮演社会核心动力机制时必须所遵循的原则。

  借助了四个分析工具:第一个是国际政治中的均势原则,均势原则分为事实观、均势格局、政策取向以及一系列措施,最后是价值观。基于这个工具考察行政法的平衡问题,会发现在实践层面上,现在中国社会的力量平衡是国内、国际和国外三个互动进行的,所以情况会更加复杂,平衡机制更加复杂;第二个工具是社会静力学的结构功能均衡原理。政府作为社会的核心动力机制,应当供应如下的政策取向:一定要促进一个开放流动的阶层结构、广泛包容的文明结构、扁平网络化的权力结构、精细化分工协作的分工结构。政府推动这个结构的实现奉行的是均衡原则;第三个工具是社会动力学的冲突动力转换原理。在社会学中,提出一个原理是当发生所指认的冲突事件时所采取的方法是均势原则,不是解决争议,因为争议永远消除不了。做法是把冲突往好方面引导,正面化转换,有正能量,然后规则化涉入,最后用社会的不规则冲突规则化。如此就有一个初步结论:政府应该建立一个专门针对社会冲突的柔性争端解决机制;第四个工具是社会动力中轴原理。按照这个工具看行政法的制度问题,可以发现若政府要实现前述所说的均势、均衡目标,必须抓住一个最关键的东西:社会动力中轴。

  评议人胡建淼(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依法治国是从行为角度提出的,法治中国是从目标角度提的。依法治国使中国变成一个法治中国,依法行政行为追求的目标是追求法治政府,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其中是法治社会。所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三位一体结合,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评议人周汉华(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4个发言都体现了平衡论,都有一个很强的共同点就是四篇文章虽然分成两个不同的类型,但四篇文章关注的都是平等、人民、权利等核心的价值问题,而这些问题正好是我们讨论法治中国、讨论中国梦时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公共治理、善治与软法

  石佑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教授):“区域府际合作治理”是治理主体通过合作来协定处理区域经济一体化带来的一些共同性问题,从而打破行政壁垒形成一种新的治理模式。这样一种新的治理模式的运行和行政发展需要雄厚的公法理论支撑和完善的公法制度保障,也对公法的加深理念、变迁的路径、概念的范畴、调整范围和规则体系带来一些冲击和挑战。回应这些冲击和挑战,公法理论和执法制度要有支撑。在现在公法没有及时跟上时,软法在这方面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特别是在区域合作治理中,通过区域之间的合作、协商,签订协议,形成软法的机制和规范推进改制的进程,变成一个路径:从改革摸索到制度设计来推进。

  朱新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什么叫法治,从行政法角度来讲归纳为三部分:一是政府行为必须是职权法定的,二是政府必须依照法令行政,三是必须有一条外在的独立于行政体系的监督和保障相对人的救济机制,就是行政诉讼,当然还有其它配套。如果把这三方面作为政府法治标准的话可以用一个词归纳,政府法治就是政府要合法。但如果我们把触角深入到现实的行政领域观察,包括观察政府文件时,会突然感觉到我们的观察缺少某种视角。然而到现实里,政府讨论一个问题时一定是两方面:一方面是某个单位提出这个方案是否合法,另一方面一定会问这样做是否为最好方案。所以政府法治应该包含更丰富的内容,既要包括合法性,也要包括最佳性。

  董炯(中国保监会处长):金融监管是所有政府管制里最硬的部分,对金融行业的管制基本上是从出生到坟墓。但就是这样的一个行业,也存在着大量的软法现象,而且有愈演愈烈的倾向。比如1999年,软法的指引、纲要、会议纪要的形式在所有规范性文件里占5%,不到5件,到2012年数量在20%以上。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转型时期的政府还是一个占有资源最强势的一个部门,具有资源再分配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常强势。在这样的状况下,市场没有一个自生自发的机会,政府成了一个规则制定者。而且我也听到政府应该管制和限制它的权力,整个社会对政府的态度是“出了问题找你”。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就不得不制定很多这样的规则,因为按法律规定,民事规则一定是法律决定,我们只好用软法。

  毕雁英(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副主任、教授):法律作为衡量行为规范的尺子有硬尺和软尺之分,硬尺用来衡量直的东西,软尺则适合衡量弯曲的东西。软法就像软尺,有它独特的不能替代的价值。在研究行政立法过程中发现,标准问题和立法非常相似,它既像是一种法律又不是纯粹的法律制度。

  评议人湛中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作为公法学者和公法研究者,既要研究公共行政的历史变迁与现实事实,更要关注公法理论的形成发展与创新;既要关注当下纷繁复杂的现实,更多要关注公法领域的制度设计;既要研究行政法的总论很多东西,还要关注行政法的个论研究;既要研究行政过程中的点和面,更要研究行政法主要的价值理念、法律原则和相关制度;既要研究行政过程中的下游,也要研究行政过程中的中游和上游,行政过程中甚至要包括行政决策;既要继承传统行政法或者公法研究的方式方法,更要不断地吸收吸纳运用现代的新型研究方式和方法。

  总结人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此次会议开得非常成功,已经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从会议收到的近五十篇文章五十万余言的论文集来看,研讨会成果丰硕,大家对公法基础理论和范式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思想的碰撞和交流将进一步影响和推进学术研究乃至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3-03/20/content_4290755.htm?node=2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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