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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真:取消强制购物 让游客放心参团

发布时间:2013-05-27 00:00:00 发布来源: 作者:

  田真:山东大学旅游管理系研究生

  外出旅游时,大部分游客都会考虑购买一些当地的特产回家与亲朋分享。但关于旅游购物,一直存在着所谓的行业“潜规则”:旅行社与购物商店合作,将其作为指定购物场所,旅游商品被以高价卖给游客,导游从中获得一部分提成,显然这种“鱼肉”游客的做法严重侵害了游客利益。

  游客对强制购物往往非常反感,不仅影响旅游心情和整体的旅游印象,而且容易激化与旅行社、导游间的矛盾。同时,指定购物场所也限制了游客自由选择购物的权利。以前,因为种种原因游客往往选择忍气吞声,亦或投诉却无果只能自认倒霉的情况常常存在,而最近《旅游法》的出台则将为改变目前旅游购物的混乱状况带来一道曙光。

  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旅行社不得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如有违上述规定情形,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旅游法》中上述关于旅游购物的规定,可以避免旅行社收取回扣的问题,规范了旅游社行业行为,有利于形成更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改善游客心目中旅行社“宰人”的形象,使游客与旅行社、导游之间的关系更为和谐友好。有利于推进导游保障体制改革,维护导游的合法权益。极大地保护了游客利益,让跟团出行的游客无需“小心翼翼”。在有秩序的旅游市场环境下,游客也会增加对旅行社的信任,从而提高旅行社业务量,从长远来看,必然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旅游购物是旅游过程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但应给予游客自由购物选择的权利。如若游客要求旅行社为其推荐购物场所,则二者可采用合同中协商一致的办法灵活处理。《旅游法》的出台有利于整治我国旅游行业内长期存在的种种乱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当一旦出现旅游投诉纠纷,它为保障游客利益提供了最权威有力的法律依据。

http://www.onlinesd.cn/news/sp/2013-05-27/19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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