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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保护你,受伤的孩子?

发布时间:2013-05-31 00:00:00 发布来源: 作者:

   新华网济南5月31日电 (记者叶婧、潘林青)前不久,网上曝出的几则虐童消息令人发指:贵州父亲用开水烫头等方式常年虐待亲生女、上海男子因夫妻矛盾重摔1岁儿子……“六一”儿童节将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新华社记者日前采访了相关专家,谈谈我们该如何用法律来保护孩子的权益。

  【虐待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我国在《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教师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条款。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敏认为,在贵州、上海发生的伤害未成年人事件中,应该承担虐待家庭成员的法律责任,即对实施虐待行为的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对虐待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虐待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这种处罚相较于外国的刑法规定来看是偏轻的。”刘国敏说。

  【对“虐童”尚未专门定罪】“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不健全、‘违法成本’低。”刘国敏指出,现有的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只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的法律,而这两部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善,尤其是法律责任规定不具体,从而造成实施起来弹性大、可操作性差,难以收到立法的效果。如果“虐童罪”在刑法中进行单独规定,则能够针对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更有力的保护。今年全国两会上就有人大代表呼吁,适时修订刑法,确保“虐待儿童从重处罚”。

  山东大学社会学教授马广海说,长期以来,国人都把孩子看作任意支配权的“私有财产”,教育孩子是“家务事”,没有必要“上纲上线”到法律层面。“棍棒出孝子”的教育观念仍然得到社会一定程度的认同。加之长久的家长制观念,使单纯的教育难以发挥立竿见影的功效。

  【“虐童罪”仍在讨论中 社会组织应发挥作用】我国虽然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重视虐童问题,但尴尬的是,迄今为止都还没有就虐童问题展开成体系的研究,是否设立“虐童罪”也一直在讨论中。刘国敏律师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强调家庭生活条件要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其法律法规不仅条文详细具体,且明确规定了一旦触犯这些法规的处罚措施。如:美国颁布了《家庭暴力保护法案》等一系列法律对虐童行为加以规制。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高华俊认为,在我国香港,虐待儿童的防治工作主要由社会组织来承担;而大陆虽然有几万考取了资格的社工,却没有真正致力于此。“因此,除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设立相关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通过专门的机构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才可以使法律规定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05/31/c_1159822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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