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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学生论文造假 导师将被停招研究生2年

发布时间:2014-02-07 00:00:00 发布来源: 作者:

  中国网2月7日讯(记者王龙龙)日前山东大学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提高学位论文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发布《山东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对学位论文造假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一旦发现学位论文造假学生本身和指导教师都将受到惩罚。

  根据《实施细则》学位论文造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主要包括:1.将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据为己有;2.将他人的学术观点作为学位论文的核心或主要观点;或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学位论文的主要或实质内容;3.大量复制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内容而不说明其来源。(四)伪造数据。包括伪造或篡改调查数据、实验数据、实验材料、实验结果或研究成果;伪造文献资料、注释等。(五)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实施细则》对学位论文造假行为的惩处做了明确说明,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第五条规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学位人员被认定存在第五条规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在读本科生、研究生被认定存在上述作假行为,还要根据学籍和学术纪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学籍和违纪处理。若为在职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

  学位申请人员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指导教师应承担相应责任。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一次被认定有作假行为的,暂停其两年研究生招生(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资格。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两次及以上被认定有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研究生招生(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资格。同时,学校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解除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被认定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给予其解除聘任合同或者开除处分。

  培养单位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次给予培养单位通报批评、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招生,直至取消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处理。

edu.gmw.cn/2014-02/07/content_103006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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