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万华

齐延平

肖建国

申卫星

刘艳红

张生

石静霞

冯果

虞政平

罗培新
编者按
5月4日,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名单揭晓,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万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虞政平等十名青年法学才俊榜上有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等领导亲切接见了获奖“十杰”,勉励大家当时代之先锋,担国家之大任,创造无愧于时代的新业绩。
为展示“十杰”的学术功力和品格魅力,本报编辑部特约请当选的十位杰出青年法学家,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围绕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主题,畅谈司法之道、法学之智,以为广大读者汲取法治营养,坚定建设法治中国的信心。
王万华
贵州省锦屏县人,法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行政程序法研究近20余年,对行政程序法理论研究作出突出贡献。博士论文《行政程序法研究》获2001年百篇全国优秀博士论文。
基于司法权的现状,促进司法公正,当前需要解决两个方面问题:其一,国家权力结构中如何处理司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其二,公民权利与司法权力结构中如何防止司法权滥用,保障公民的诉权和实体权利。
处理司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关系的核心是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防止、减少其他国家机关对司法的影响、干预,保障法院能够严格根据案件事实、依据法律作出裁判。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裁判获得当事人认同的基础,司法权如不能独立行使,难以使当事人服判,进而走上上诉、申诉、信访之路,司法权威尽失。
防止司法权滥用,要发挥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的监督作用,更要切实保障公民诉权,加强社会对司法权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通过完善权力外部监督机制来促进司法权公正运行,进而保障实体公正。切实保障公民诉权,包括保障公民起诉权、禁止刑讯逼供、获得公正审判权、被告知裁判理由等诸多程序权利。
齐延平
1968年10月生,汉族,现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理学会秘书长、国际法哲学——社会科学协会(IVR)中国分会秘书长。
当今人类文明发展需要三大驱动,一是经济力量的驱动,二是制度力量的驱动,三是文化力量的驱动。司法是一个国家制度力量的塑造、整合与校准机制,独立公正权威的司法有赖于政治性、专业性、技术性的统一,三者统一的基础是尊奉法律至上原则。
在法治国家中,所有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政治派别都必须听命于法律,“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逻辑就在于此;在司法过程中,应奉行的最基本最终极的政治原则也是唯一的政治原则,就是法律至上原则。
法律是法官唯一的上级,人民的利益、执政党的意志已固化为法律,唯法律是从就是法官唯一的选择。法院是法律帝国的王宫,风能进,雨能进,法律的仆人——法官可以进,法律的业主——当事人可以进,其他人等均不可以进,其他人等均不可以发号施令。法官裁判案件,听命于法律之外的声音,屈从于法院内外各类领导的干涉,臣服于未经整合的恣意民情,就意味着丧失了最基本的政治原则,公平正义断难达成。
肖建国
1969年生,河南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1995年)、法学博士(1998年)。2003年挂职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助理,2013年被聘为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2012年通过的新民诉法,对各地法院长期实行的“委托拍卖”断然说不,新民诉法第247条以最清晰的语言确立了司法拍卖中的自行拍卖原则,还原了司法拍卖的本来面貌,旁落的拍卖权回归法院。
在此背景下,浙江、江苏、河南等法院探索利用淘宝网技术平台进行法院自行拍卖的尝试,零佣金的同时,拍卖成交率和溢价率大幅提升,效果良好。但是,法院自行拍卖斩断了中介链条,使得依附于该链条的商业公司既得利益受损,招致了商业公司强烈的反对。他们通过各种方式游说最高法院,希望继续维持委托拍卖制度。
司法拍卖权,是法院强制执行权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新民诉法将司法拍卖权回归法院,是对司法权威的尊重和国家责任的重申,其目的在于维护裁判权威性和执行公信力。目前的当务之急,是落实民诉法自行拍卖的规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排除来自利益集团的种种干扰,千万不能把“作为司法权限存在的拍卖变成了营利性机构的商业机会”。
申卫星
山东日照人,1970年4月出生。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曾任德国科隆大学、弗莱堡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访问学者。
当选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对我来说,既是压力,更是动力。我将以此为契机,继续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作为一名学者,我将在专业领域里,尽己所能推动我国民法典尽早出台,真正实现民法在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中的保障作用,二是作为一名教师,我将继续做好教书育人工作。从我个人来讲,我更看重一名优秀教师如何在教学中培养人才。在我二十多年的教学经历中,和同学们在课堂上交流互动,是我最享受的事。当选杰出青年法学家不是终点,是起点,我将和同事们同学们一起,为推动国家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认为,所谓法治之道的“道”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可以理解为道理,也就是说我们要找寻法治的出路。第二层含义,从探求实现中国法治梦的路径的角度来说,可以理解为大“道”,这种道是一种思想,一种理念,是探求法治内在的规律、理论和思想。第三层意思可以理解为布道。
刘艳红
东南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实质刑法”为个人学术标签。获第六届教育部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等20余种奖励,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等各类项目10余项,出版专著七部,发表论文百余篇,其中在权威期刊发表15篇。
如何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以树立司法公信,是当前我国司法部门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公开、公正是司法公信的保证;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关键,司法权威则是社会稳定的法治之路。然而,司法公开与公正的建立,不取决于是否有庭审的全程录像,是否每庭必录每日必播,也不取决于是否所有的裁判文书都能上网,等等。这些技术手段固然重要,而司法的真实过程是否如同表面所公开的那样,司法的裁判结果是否最终实现了司法公正,这才是最重要的。同时,司法公开并不一定能保障司法公正,受到干预的各类案件亦可实现司法公开,但却未必能实现司法公正。只有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扎扎实实的做到公开并维护公平与正义,才能最终构建司法公信。只有实现司法公开、公正与公信,司法体制改革才能取得卓越成效,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才能有望建立。
张生
197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2000年7月自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毕业后留校任教,先后任讲师、副教授、教授,2005年任法学院副院长,2009年任比较法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现任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史。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重构中华法系过程中若干重大理论问题研究》的首席专家,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一个社会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有胸怀正义、公正裁判的法官。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守护者,但法官的养成并非易事。从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来看,法官的养成需要两种制度体系的保障:
其一,保障法官是一个受尊敬、有吸引力的职业。国家要给予这个职业充分的薪酬保障,从而能够吸引优秀人才甘居其位、久居其位,使其除了思虑如何实现公平正义之外,不要为生计花更多的心思;在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官或许不是薪酬最高的,但是职位最为稳定,职业操守必是获得普遍认可的。
其二,保障法官是一个不容易犯错的职业。这需要国家以制度把法官置于公众的视野之内,保障其行为是公开的,不仅审判行为、裁判文书等职务行为是公开的,可能影响到裁判行为的个人信息、个人行为也要公开;法官需要得到律师、检察官、法官助理等协助,其裁判行为是法律职业者共同工作的结果,法官犯错的几率要在合作中被降到最低。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法官是优秀而有经验的人,其职业行为又是不容易犯错误的,那么这个社会的司法公正就得以实现了。
石静霞
1970年8月生于河南省济源市。中共党员,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商法统一化研究中心主任。
先后获得武汉大学和美国耶鲁大学博士学位,具有非常扎实和系统的中西法学教育背景,在国际法研究领域取得了同行公认的学术成果。
“十杰”的称号不仅仅是荣誉,更多意味着责任和承担。
我要努力成为建设法治中国的坚定践行者。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始终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更加自觉地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新一轮司法改革,直接影响中国的未来法律发展进程,对促进中国进步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我将从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学术积累积极参与这一改革进程,密切关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和新一轮改革开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加强对法治理论和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对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推动法治中国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作为青年法学工作者,承担着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和责任。既要在法学研究上具有精深造诣,更要在个人品德、学术道德以及社会公德等方面为人师表,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大业培养更多德才兼备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冯果
1968年生,河南南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珞珈特聘教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宝钢优秀教师奖等荣誉获得者。主要从事经济法学和商法学教学和研究。
如何确保司法公正,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这既反映出公众对于司法过程中发生的消极现象越来越不满,同时也表明社会对司法职能的依赖程度和期待值越来越高。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日渐真切地体验到,无论是对于保障个人正当权益还是对于助长社会进步而言,司法公正都是社会公正的基石。
制约司法公正的因素,首先是司法人员的素质问题。公正的法律若要不打折扣地实施,直接取决于法官的素质,包括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所以,大家很自然地将司法不公的原因归咎于法官的素养不够,认为加大司法领域的反腐力度,似乎问题就能得到解决。显然,这仅仅是看到了问题的表象,而没有看到事情的本质。
邓小平曾经讲过:“制度远比个人品质更为根本。”职业培训和思想教育固然重要,但司法公正不能过多地依赖于法官的个人品格,制度建设才是关键。当前,法官的非专业化、法院设置的行政化以及司法权的地方化等弊端十分突出,必须加以制度破解。这不仅需要改革法官遴选、晋升和管理制度,加快法官的职业化进程;更需要形成由独立的法官构成的分权结构,克服法院内部机构设置的行政化倾向;而法院对地方政府的相对独立,是扭转司法权地方化的关键。
虞政平
1968年4月生,江西余干县人,法学博士,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2009年获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2010年获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14年获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尤其在公司法、再审程序、司法制度等方面研究成果突出。
司法机关原则上无秘密,司法办案原则上都应当公开进行,除非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一个居中裁判的司法,绝不应当对其裁判形成的任何过程进行所谓的保密,一个大公无私的法官也不应当有任何不可告人的所谓秘密。司法公开乃司法的本质所在,更是司法获得公信力的基础与保障所在。一个缺乏公开保障的司法,司法公信力无从谈起。司法唯有真正公开,才能真正赢得公众信任,真正增强司法权威。
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加大了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但凡可以公开的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公开,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社会效果。但应当看到的是,社会民众对于司法公开还有更多、更深、更全面、更彻底的要求。例如,司法对于人们旁听审判的基本权利常常予以忽视;每一案件卷宗材料均设有正、副卷的司法档案处理方式似乎也天经地义;裁判少数意见从来不被公开等等。总之,司法依然有着很多的不为人知。
深度推进司法公开,必须有效去除司法神秘的色彩,真正实现透明司法。为此,是否可以尝试办案法官基本简历与履历准予查询、裁判文书中少数意见一并公开、现行司法卷宗按正副卷分装惯例予以改变、案件审限延长告知当事人、人民群众真正自由旁听公开庭审等系列相关制度。除此之外,裁判文书上网更要落到实处,司法解释事先征求社会意见等做法更要持之以恒,同时更要建立健全民意听取与衡量的法定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及时被听取、及时获反馈。总之,必须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举措,努力打造一个真正透明的司法体系,司法永远没有什么见不得阳光!
罗培新
1974年生,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科研处处长、教授,博导,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耶鲁大学、牛津大学访问学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上海市第三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咨询专家,上海市2010年度教育十大新闻人物,连续多年获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心目中的最佳教师”。
上海自贸试验区是司法体制、审判机制、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试验区,自贸区的司法裁判水平和法官素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成败。
在上海自贸区这片改革的热土上,司法对营商环境的理解必须贴近市场本质,对于市场创新必须秉持更为开放和包容的立场。上海自贸区设立后,随着利率市场化与货币自由兑换的推行,花样繁多的金融产品和交易工具将应运而生,种种新型的金融纠纷亦层出不穷,甚至许多还属于“无名合同”纠纷。在金融服务业的全面开放已成不可逆转之势的自贸区内,涌动的大量资本与生俱来的创新冲动,倒逼着司法必须体认、促进和维护金融创新。
在世界范围内,一国经济体的金融创新能力及保护此种创新欲望的法律制度,构成了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及由此带来的风险,是金融市场内在的一部分。司法在体认金融创新的价值的同时,还必须遏制过度创新带来的道德风险。另外,在大量外资公司入驻的上海自贸区内,投资主体对于法官正确理解并运用公司法上的“商业判断原则”,勿以形式逻辑取代商业判断,避免误伤商业冒险之宝贵价值,期待极高。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并非是按照某一先验的社会工程蓝图进行的理性设计,而是在复杂的内外约束条件下,在原有的路径障碍的压力下,通过渐次的、局部的试错来实现的。这句话之于上海自贸区建设,尤为深刻。在这场以提供制度公共产品为目标的改革过程中,司法体制与审判机制应当具备足够的开放性和弹性,以回应变动不居的市场的发展演变之需要。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5/id/129307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