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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反暴恐犯罪与公共安全法治体系建设”研讨会举行

发布时间:2014-12-15 00:00:00 发布来源: 作者:

  法制网绵阳(四川)12月14日电(本网记者杨傲多 通讯员邹艳平)昨(13)日,由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主办,绵阳市社科联、川北监狱、西南科技大学和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反暴恐犯罪与公共安全法治体系建设”研讨会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举行。来自省内外的近四十余名法学院教授就暴恐犯罪立法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

  研讨会上,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大学、山东大学和西南科技大学等学校的法学院教授,就中国暴恐犯罪的现状,暴恐犯罪应急反应机制、反恐怖主义立法相关问题、反恐怖主义犯罪刑法相关罪名研究等主题,进行了交流发言和讨论。大家一致表示,严惩暴力恐怖活动是人民安定、团结的保障,是增强各民族团结的基石,更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所以应该努力完善立法,加大对暴力恐怖犯罪的打击力度。

  受邀参会的教授们围绕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进行了探讨,分别以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建议反恐刑事立法的完善,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研究,论我国刑法对暴力恐怖犯罪源头的规制,从事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权利保障与刑事诉讼程序和反恐的刑法困境和出路表达了各自的见解。

  四川大学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魏东教授就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兼反恐刑事立法的完善进行发言。他主要对恐怖组织的主客观要件进行了辨析。他认为,恐怖组织活动更多的是对人民的人身财产侵害最大,所以纳入公共安全领域更为合理。其次,他提出要对恐怖活动行为有一个明确的鉴定。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中,尤其对“参加”这个行为要有明确的解释,“参加”可以分积极参加、一般参加、其他参加。其他参加又有主动和被动之分,在被动中,如果是开始被胁迫的,但最后积极配合的,也应被视为“参加”。

  中国政法大学王顺安教授就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着重强调了恐怖主义犯罪与恐怖组织活动的不同,前者以反思想反政治为核心,后者以暴力恐怖为核心没有政治性。同时,他还提到了“独狼”类型的恐怖主义、搞“绿色恐怖犯罪”的破坏环境行为。最后他把恐怖主义犯罪归结为十二大特性。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对策方面,他提出以治标为主。

  四川省犯罪防控中心主任廖斌教授对网上公布的反恐怖主义法(草案)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他认为不能把反恐法当做一个框,把不属于其调整范围的内容也写在其中,对于该草案所列的有些违法行为处罚条款应当放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中加以完善;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界定也存在语法上的不通顺,逻辑性不强等问题,有些规定甚至超越了刑法的基本原则,还需学术界认真研讨帮助立法起草者提供立法内容科学化的建议。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何显兵教授指出,不要在学术研究中把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简单地说成是政治犯,以避免给西方别有用心的国家或组织采取双重标准评价和处理我国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因为暴恐犯罪或者恐怖主义犯罪是我国刑法所调整的一个普通刑事犯罪,只是其犯罪的情节不同而已,我国刑法没有“政治犯”这一概念和刑罚规定,决不能让暴恐分子打着民族宗教自由等旗帜获得西方对敌对势力的庇护。

  川北监狱副监狱长袁建军就非传统安全因素对监狱安全构成的威胁和对策进行了发言,并恳请学者们关注监狱,为如何改造恐怖分子提供理论基础。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王瑞君教授指出,执法实务部门所面临的执法工作压力与学者所面临的压力有所不同,他提出要在理论研究与执法和司法现实之间寻求一种合理的结合点,学会换位思考,多探索一些可操作性的办法,这样的研究才可能推动法治实践的进步。

  西南民族大学周洪波副教授认为,反暴恐犯罪一定要考虑正当性和效率性问题,最终实现的是维护公平正义的目标,虽然反暴恐犯罪在刑法体系中是一个边缘性问题,但是在立法和执法中又会触及到现代宪法灵魂的问题,即人权保障问题。因此反恐怖主义立法一定要在宪法的框架内展开,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程序法对反恐执法行为的调整更显得非常必要,这是实现程序正当和底线思维的基本框架,更是保障人权的必须。

  据了解,本次研讨会共收到高质量的学术论文30篇,涉及反暴恐犯罪基础理论研究、反暴恐犯罪实务研究、地区与国际反恐法治研究、公共安全法治建设等主题。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4-12/14/content_58858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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