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媒介的文艺传播就成为一种“点对面”与“点对点”相结合的大众传播,成为一种社会传播与人际传播相结合的大众传播。
迄今为止,文艺传播可以选用的媒介无外乎三类:一是以书籍、报刊为代表的印刷媒介,二是以广播、电视为代表的旧电子媒介,三是以报刊网络版、博客、微博、微信为代表的新电子媒介——互联网媒介。印刷媒介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旧电子媒介(从电影、广播算起)也产生了上百年之久,这些都可称为“传统媒介”;而互联网是近30年才发展起来的媒介,可称为“新媒介”。近期,又有学者将互联网新近发展起来的第二代媒介(诸如博客、播客、微博、微信等)与第一代媒介(诸如电子邮件、网上书店、留言板、聊天室、报刊网络版等)区分开来,仅将后者称为“新媒介”,而将前者称为“新新媒介”,认为只有“新新媒介”才真正具备了与此前一切媒介根本不同的崭新特征,而这些崭新特征必将导致媒介领域里的一场最深刻的革命。
“新新媒介”的提法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仅就文艺传播看,“新新媒介”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也确实与众不同且愈益强大,这不仅体现在日益增多的、数以亿万计的网民使用“新新媒介”上传或获取具有一定“文艺审美性”的文字、图像、音频、视频、超文本、多媒体等产品,更为重要的还体现在“新新媒介”的使用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文艺传播中主体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的改变又引发了文艺传播的内容与效果的改变。
媒介决定文艺传播主体间关系
作为现代传播学奠基人之一的拉斯韦尔在《社会传播的结构与功能》一文中,曾提出著名的“5W”传播模式,即“谁对谁通过什么渠道说了什么,取得了什么效果”。这个模式实际上涉及传播活动中的五个关键要素或环节,其中“什么渠道”就是指使用的传播媒介,而“谁对谁”指的是信息的“发送者”和“接收者”两大参与传播活动的主体,至于“说了什么”是指传播的信息或内容,“什么效果”是指通过传播活动实际获得的成果和效益。拉斯韦尔在此文中阐述了大众传播中,发送主体的主导作用以及一般传播活动所具有的环境监视、社会协调和文化传承三大功能,但对传播媒介的问题却未作深入论述。
到了1964年,在西方发达国家电视等电子媒介已经普及到千家万户的背景下,又有一位传播学大家麦克卢汉出版了一部影响深远的著作,这就是《理解媒介》。在这部著作里,麦克卢汉最重要的理论贡献,是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强调和论证了媒介对传播活动的决定性作用:第一,每一新媒介的产生,本质上都意味着“人的延伸”;第二,媒介不只是传播信息的工具,它本身就是信息,所谓“媒介即讯息”;第三,电视等电子媒介的未来发展必将导致“地球村”的形成,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人的组织形式和生活方式。麦克卢汉的这三大论断,在科技进步、媒介发展与传播主体的关系这一重大问题上,无疑具有超前的预见性。
传播活动中的主体虽然创造和使用着媒介,但媒介又反过来制约着主体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因为主体间的关系并不是由主体的主观意向确定的,而是取决于主体所使用的媒介。在实际的文艺传播中,创作者与传送者并不总是由同一个人承担的,而时常是由不同的人分别承担的,如在出版媒体中就有创作者与传送者(编辑)之分,尽管两者都是信息的发送者。同样,欣赏者与评论者也并非总是由同一个人承担,而是常常由不同的人承担的,如在电视节目的接收主体中就有一般受众(欣赏者)与专职评论员的区别,而在印刷媒介的接收主体中这种区别就更加分明。而且,在参与文艺传播的传送者中,还可以进一步区分出:对传送的信息内容有影响的人可称为“把关人”,对传送的信息内容无影响的人可称为“经手人”。
如此看来,文艺传播中的两大主体在理论上至少可以细化为创作者、经手人、把关人、欣赏者和评论者五种身份或五个主体,这五个主体都是文艺传播活动的参与者,都在文艺传播活动中或隐或显地发挥着各自独特的作用。无论使用何种传播媒介,都不可能改变这五个主体的身份存在和各自的作用,但却可以改变这五个主体之间的关系。
文艺传播主体间平等对话转向
与印刷、电视等传统媒介相比,“新新媒介”最突出的特征就是以高度发展的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技术为支持的使用上的高度便捷性。“新新媒介”导致文艺传播中主体间的关系发生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转变。
第一,转向了更少“权威主体”的平等关系。在运用传统媒介乃至第一代互联网媒介的文艺传播中,创作者、传送者、评论者都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只有专业人员才有能力因而也才有权力操作这些媒介的运行和决定文艺性产品的内容及其制作及发送。而广大读者和观众只能作为纯粹受众,等待接收媒体专业人员给他们提供的文艺性产品,只在产品的选择和欣赏上或许还保持一点自主性,根本不可能像专业作家和媒体专业人员那样也参与到文艺产品的创作和传送中去。在这里,专业的发送主体与非专业的接受主体间的等级界限区分得非常严明,两大主体之间不能不是一种不对等的主从关系。但在“新新媒介”的文艺传播中,这种专业化的权威主体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因为用“新新媒介”创作、制作和传送文艺性产品不要求专业化的媒体组织和知识技能。任何一位参与者都有可能成为文艺性产品的创作者、制作者、编辑者、把关人、评论者,而不必只是作一位默读静观的欣赏者和接受者。这就无形中化解了专业主体的权威地位,拉平了主体间的身份等级,促使文艺传播中的五个主体间的关系进入到一种在身份上无高低之别的平等关系。
第二,转向了更少“独白主体”的对话关系。传统媒介的专业性决定了使用传统媒介的文艺传播必然是一种“点对面”的单向度的大众传播,广大受众无法在媒介之内直接作出反馈和回应,只能通过媒介之外的其他途径(如报刊的读者来信、电视的观众来电等)发出微弱的声音。因而,这种单向的大众传播基本上是一种“向大众”的传播,而不是一种“大众”的传播;基本上是一种“独白式”的传播,而不是一种“众声喧哗”的传播。“新新媒介”虽然也是一种大众媒介,但由于解除了专业化门槛的限制,使得任何一个人都可以使用它,使得任何一个使用它的人都可以瞬间同步地发出他的声音。这样一来,“新新媒介”的文艺传播就成为一种“点对面”与“点对点”相结合的大众传播,成为一种社会传播与人际传播相结合的大众传播,成为一种双向互动的真正的“大众的”传播。在这种传播里,任何一种身份的主体(无论是创作者、接受者、把关者、评论者)都不可能独占话语权,都不可能成为“独白主体”。
第三,转向了更少商业关系的审美关系。其实,文艺传播中的主体关系原本就是一种审美关系,即文艺性产品的发送主体向接收主体提供审美的愉悦和享受。但是,在传统媒介的文艺传播中,由于所创作和制作的文艺性产品的商品化决定了接受主体必须要向发送主体支付一定的费用(如读者要购买书籍、报刊,电视观众要购买越来越多的收费频道的节目),否则就无法进行产品的再生产。这就在发送主体与接受主体间的审美关系之上又增添了一重买卖双方的商业关系。须知,商业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与审美关系相对立的。因而,在传统媒介的文艺传播中,如何协调审美关系与商业关系的矛盾,一直是一个极为重要而又棘手的问题。但是,“新新媒介”的文艺传播却与此不同。尽管“新新媒介”的投资经营者也必须赚钱,但他赚钱的渠道主要通过广告和电子商务,他指望的是媒介用户的数量,而非媒介用户的“钱袋”。所以在“新新媒介”的文艺传播中,无论文艺性产品的接收主体还是发送主体都是基本免费的。使用“新新媒介”发送文艺性产品基本无利可图,主要是以提供审美享受为目的的。
将上述三个方面的转变归纳为一点,就是“新新媒介”使得文艺传播中的主体间的关系转向了一种“间性”关系。所谓“间性”关系,指各主体间真正形成了一种相互应答、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仅从文艺传播学的观点看,这种关系势必造成两个趋势,一个是趋向于传播内容上的多元共建,一个是趋向于传播效果上的多元共享。前一个趋势是说,主体之间的“间性”关系将促进文艺传播的艺术、思想、娱乐三方面内容的并存共生;后一个趋势是说,主体之间的“间性”关系将促进文艺传播的审美、社会、经济三方面效益的并存共生。但这两个“并存共生”的真正实现,又是以严守“新新媒介”的游戏规则为前提的。所以,在“新新媒介”的文艺传播中,网络法规的制定、维护、监管和治理是极有必要的。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文学艺术与现代传媒的关系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文学院)
http://sky.cssn.cn/zx/bwyc/201503/t20150329_1565403_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