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景区在旅游旺季游人众多
新华社发□本报记者 李奇宏
综合2014年旅游投诉案例,有许多纠纷是旅行社自身服务问题,也有许多纠纷是游客对旅游法了解不够细致、解读不够准确或未细察合同约定内容所致,在《旅游法》目前仍缺少实施细则的当下,提高警惕、做好取证工作并及时投诉,也是维权的重要保证。
部门说法知法懂法、留存好证据才方便维权
“根据国家旅游局相关规定,游客与旅行社发生纠纷,首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功,也可以通过旅游监察部门、消费者权益协会等进行调解,或提请仲裁、诉诸法院等。”济南市旅游局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说。
“此外,由于部分游客维权意识不到位,投诉缺乏依据,甚至超出了90天的旅游投诉受理期限,也给维权带来了不便。”上述负责人建议,游客一定要先仔细了解合同条款及行程表,对行程表上的模糊字眼,如“准五星”、“远眺”,以及一些疑似购物点的“展览馆”、“文化馆”等字眼,有疑问的要及时提出,如有消费需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合同。旅游过程中出现纠纷,建议游客保存好现场证据,如录音录像等,最好第一时间与组团社取得联系,尽量把问题在当地解决。
关于购物纠纷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如旅行社有强制购物行为,必须无条件为游客办理退货赔付,如购物是游客自愿,办理退换货旅行社有协助义务,“但涉及境外购物退换,通常周期很长,维权也相对困难”。
专家意见管理后置变前置
山东大学旅游管理系主任王德刚表示,除旅游企业应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及服务意识,游客应熟悉相关法规、仔细查阅合同条款外,旅游监督部门也可转变管理方式,加强行业监督引导。
“旅游监督部门主要采取‘受理投诉-处理’,配合专项整治与联合执法的管理模式,其实可以增强主动性,变后置管理为前置管理。”王德刚建议,例如定期或不定期对旅行社签署旅游合同、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险等的情况进行抽查,对旅游团抽样定期回访,调查游客满意度等,起到警示作用,从源头上遏制合同陷阱、服务不到位等纠纷发生。
相关分析《旅游法》相关规定还需进一步细化
“2014年的投诉案例里,也有一些是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旅游、诱导消费等,但由于调查取证困难,最后都不了了之。”旅游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
“如果不从根上解决旅行社与购物点利益牵扯、导游收入低无保障等问题,规范发展仍很难持续。”对此,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旅游业内人士表示,非法利益链为不合理低价旅游奠定了经济基础,此外,市场上各旅行社经营成本不同,很难界定“不合理低价”这一说法。
该业内人士建议,在旅游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旅行社定价的合理弹性范围,明确由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指导旅游行业协会定期发布有关旅游线路的成本参考价格,包括酒店、交通、用餐、游览、导游服务等方面的成本,以便基层执法部门准确界定价格是否合理。
“还有些旅行社暗箱操作,取证非常困难,旅游法相关规定及罚则可操作性不强,建议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予以明确。”该业内人士说。
jnsb.e23.cn/shtml/jnsb/20150313/141325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