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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尚胜:中外交流需建制度平台

发布时间:2015-06-11 00:00:00 发布来源:香港文汇报2015年6月11日 作者:于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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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协常委、山东大学历史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陈尚胜。本报济南传真

  由各国史学会共同参与的国际历史科学大会将于8月在济南召开,届时预计有近两千历史学者与会。在内地热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由海、陆“丝绸之路”所引发的历史上中外交流问题,势必也会成为与会学者们关心的话题。以史为鉴,历史上对外交流中的成与败,究竟可以为我们今天提供哪些参考?山东省政协常委、山东大学历史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陈尚胜教授在接受本刊专访时表示,中外交流需要建立公平制度平台。(香港文汇报 人民政协专刊记者 于永杰 济南报道)

  作为中外关系史领域专家,陈尚胜是从明清王朝对外政策开始思考的。“随着80年代中国的改革开放,很多人开始推崇郑和下西洋。不过,明朝的这项庞大的航海活动,为什么没能持久进行下去呢?”陈尚胜认为,明成祖先后六次派遣郑和下西洋(明宣宗还曾派遣一次),是基于他通过军事政变手段登极后缺乏政治权威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也就是说,郑和下西洋所带来的所谓中外交流盛况,完全是封建君主个人政治需求的结果,而缺乏国家层面的持续动力。

  明朝:对外交流只是官方“独角戏

  “我所说的国家层面动力,包括官方与民间两个方面。但在郑和下西洋时代,明朝的对外政策在官方与民间两个层次上却是对立的。”他指出,以禁止中国商民从事海洋生产与贸易活动为内容的“海禁”政策,在明成祖统治时期不仅继续存在,而且更加严厉。其中一项重要证据就是,下令将沿海一带民间尖底海船统统改成平底船,使船只失去在海洋上的航行能力。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则是英国在很长时间内一直执行的《航海条例》。1651年颁布的《航海条例》规定,凡从亚洲、非洲、美洲运往英国及其殖民地的货物,必须由英国船只或英属殖民地船只运送,不允许其它国家商人在英国从事运输业和商业活动。

  由此可见,英国《航海条例》与明朝“海禁”政策有着根本不同,它旨在保护本国商民在海洋活动利益。通过对中西历史的比较,陈尚胜认为我们应该反思的问题是,在一个国家对外交流过程中,应该是官民合力向外推进,而不应仅仅是官方力量的“独角戏”。

  清朝:政策错位致内外商不公平竞争

  陈尚胜指出,清朝实行“海禁”政策的时间相对较短,在统一台湾后即被解除。然而,社会中一个固化的历史观念则是:清朝实行闭关锁国政策,而闭关锁国政策造成了近代中国的落后挨打。

  所谓清朝“闭关锁国”论,其实源于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英国,它是工业革命发生后英国商人对华贸易扩张受挫而出现的言论,在本质上是西方霸权话语,因为一个处于农业文明阶段的国家还谈不上对外开放的问题。

  陈尚胜解释称,而从英国自己颁布的《航海条例》来看,他们指责清朝闭关锁国的言论带有明显的虚伪性。从日本江户幕府一直实行锁国政策来看,闭关锁国也不一定就导致落后挨打。因此,有关清朝对外政策对中国近代社会所造成的影响还必须具体研究。

  经过对清代对外贸易政策的深入分析,陈尚胜发现清朝严禁本国商民打造大型船只出海,限定本国商船载重量为五百石(约合330吨左右)的措施,使得本国商民在国际贸易竞争中首先在航海能力上处于劣势。而英国最初来华商船虽然平均吨位还不到200吨,但1815年就跃增到1200吨。

  又如限制本国出海商船携带自卫武器一项,使东南亚海域的海盗可以很容易对中国商船进行抢劫;还有对本国出海商人经销生丝和茶叶所做的规定,使得本国海商失去了很多在世界市场上优势商品的国际贸易机会,反而使外商从经销中国茶叶中大发其财。

  另外,根据他的测算,在清朝海关所征收的关税中,除“货税”按货征收待遇相同外,所征收的“船钞”(吨位税),中国商船缴税率为其货物总值的0.85%,外国商船则为0.75%;而所征的“规礼银”,中国商船所缴纳的税率,更远远高于外国商船。

  显然,清朝所制订的具体国际贸易政策,更利于外商却不利于内商。而制订这种政策的指导思想,则分别是儒家的“怀柔远人”和法家的“重农抑商”,由此导致内外商人在国际贸易待遇上的不公平性,这恰恰是清朝对外贸易政策的问题所在。

paper.wenweipo.com/2015/06/11/CH15061100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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