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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齐延平:论发展权的属性

发布时间:2016-12-05 07:18:31 发布来源:国新网 作者:董金玲

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齐延平(焦非 摄)

  20世纪是人类史无前例、惨不堪言之战祸的世纪,由之激发、淬火、助推,也促成了人类人权思想大放异彩,人权制度突飞猛进时代的到来。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再到发展权利,人权在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国内政治与依宪治国诸领域日渐主流化,与之相伴,围绕人权的国际政治斗争、意识形态对垒、哲学理论论辩也日渐加剧。

  说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那它不同于其他人权类别的特征是什么?本文拟从发展权与传统人权类别的比较入手,主要从发展权的非本质属性出发,对发展权予以较为形象的描述,作出对当下围绕发展权理论论争的回应。

  一、发展权的批判性

  人权之诞生是天然带有批判性的。以自由权为标志的第一代人权是对专制时代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批判,是对农奴制下人身依附关系的批判,是对蒙昧时代群己关系的批判。以社会权为标志的第二代人权是对天赋人权观的批判,是对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人权与国家对立关系的批判,是对个人本位主义的批判。以发展权为标志的第三代人权是对前两代人权的再反思、再批判。后代人权观对前代人权观的批判不是破坏而是建设,不是否定而是增强,不是取代而是完善。

  二、发展权的连带性

  社会连带主义,是以实证主义为基础的学术流派,其发端于20世纪初叶的社会学领域,影响波及政治学、法学等学科。全球化纵深发展意味着国际连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美国大选牵动全球目光,欧洲难民问题波及全球,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串联世界,均说明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如果要谋求发展均离不开国际连带之网。

  三、发展权的概括性

  发展权的概括性首先表明它迥异于在人权体系中内涵特定、外延与人权体系、人权家族其他权种可以明确析分的一项权利,因为它是人权体系、人权家族中一类具有相似要求、资格、利益的总括性的权利。如果要力图努力证明发展权是一项可诉的具体权利,不仅是徒劳的,而且会打破人权已有的逻辑相对自洽的体系,而更为重要的是还会降低、消解其应有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四、发展权的兜底性

  “各国对创造有利于实现发展权利的国家和国际条件负有主要责任。”既内含着各国均负有责任,还内含着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负有更多的责任,这种责任既是基于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史的道义责任,也是基于当下全球化一体发展的伦理责任,更是基于现有国际人权法体系的国际法律责任。发展中国家除了自身负有采取行动实现发展的责任以外,借助发展权利向发达国家提出的“提供促进全面发展的适当手段和便利”,就体现了发展权的兜底性。

  同理,在国内层面上,除了采取措施确保人人发展权利均等之外,在教育、就业、脱贫等领域采取的纠偏措施,也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兜底性保障。

  发展权的兜底性除了体现在权利主体上,还体现在权利内容上。前面已经指出发展权是一项概括性的权利,它不仅概括了近乎所有的权利均具有的发展诉求与向度,还表明:由各种次级权利类别组合而成的人权体系,无论多么完备细密,但权利种类间总有难以涵盖的间隙,特别是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历史性变迁和人们探索自然、探索社会、探索自身深度的加深,总会出现定型的已有权利种类难以涵摄的要求,人权体系的空白与裂痕必然会急遽扩大,在这个时候,发展权作为一项兜底性权利,就可以很好地填充空白、弥补裂痕。

  五、发展权的动态性

  我们说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原则、法律原则,意在表明它的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为人权哲学实现从静态向动态的历史性变革提供了可能。发展权首先表达的是一种全新的人权哲学,那就是国家在不侵犯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在平等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基本生存权利的基础上,还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人权质量与水平的提升与发展。可见,作为人权哲学意义上的发展权,是在人权自由之基、平等之基上砌入的第三层——发展之基。

  发展维度贯穿所有的传统人权种类之中,又是传统各人权种类获得良好保障和向更高水平迈进的前提、条件和必要途径。承认发展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进程,其目的是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发展权可以涉及、囊括、覆盖人权的诸领域,但其区别于传统人权观的焦点在于不断改善上。

    http://www.scio.gov.cn/ztk/dtzt/34102/35574/35580/Document/1534498/15344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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