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正义和国家正义的有机统一,构筑整个社会的正义诉求。
正义是社会的美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12个词语意蕴广泛,呈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义诉求。
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社会历史规律认知深化的结果,是针对中国当下经济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变化的正义诉求。我们知道,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由于人们各自的需要存在差异,追求也各自不同,所以,人们对何为公平正义有着不尽相同的看法,人类对于公平正义的诠释也随着社会时代的发展变化而不断演变,也使得正义的概念存在着多义性和多样性。
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建设目标,也是核心价值观正义诉求的原则呈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针对社会的制度正义的表现,反映的是国家与个人的制度正义平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个人层面的正义理念,是约束个人的道德规范。三个层次的有机组成,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义诉求。
我们每个人都是国家这个“列车”上的乘客,而不是“列车”下的看客,是国家的公民,享受着国家法律保护我们的安全,让我们每个人都能够尽自己的力量去追求快乐美好的幸福生活,这就是国家给予我们的最好的待遇和最大的福利。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为自己的国家作出自己的贡献,因为国家是我们所有人的共同体。核心价值观的正义诉求是一种整体性的功能性存在,而不是简单的要求和叠加。正义的诉求既体现一种价值状态,也是一种结构关系,一种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共同体。
作为一种价值状态的正义诉求,呈现出一种制度美德,追求一种美好的和谐社会状态,是国家稳定发展、富强文明的根本基础,是伦理学的根本价值所在。作为一种结构关系的正义诉求,呈现着个人、社会、国家同构论和善的理念论,个人正义和国家正义的有机统一,构筑整个社会的正义诉求。国家是个人的放大,个人是国家的缩小。正如柏拉图所说:“在国家中和每个人的灵魂中具有同样的因素,而且它们的数量是一样的——国家的智慧表现在什么地方,个人的智慧也恰恰表现在什么地方。”
这样的正义同构使人认识到,国家的存在是首要的,正义的同构体中国家不是个人存在的外在条件的简单因素,或者是个体本质力量的现实化,国家是正义诉求所呈现的尘世存在着的唯一的道德组织形式——制度美德。生存于社会中的个人首先是一个公民,正义诉求表现的是政治伦理共同体通过法律体系合法界定制度美德,使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机统一起来,“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对于人的本质界定,在这个意义上去理解才真正反映出人的特殊性:我们所主张的“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因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因此,核心价值观的正义诉求体现在四个方面:法律的权威、政治的合法性、道德的权威、公民的尊重。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建构公平正义的社会规范和制度美德,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制约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作者系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