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学研究者的历史责任是什么?在我看来,法史研究者的这一社会责任是,客观地再现历史,深刻地体察当今,科学地预见未来。对此,要重视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我国古代文明的历史特点。我国古代文明与西方文明相比较,具有鲜明的宏观对照性。西方文明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以不断提高人类对自然界的控制力来证明上帝之万能的基督教精神;二是以不断获取物质财富包括虚拟财富为目标的商业精神;三是以多党民主为基础的完备的政治法律制度。我国古代文明也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在不断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的过程中品味人生之愉悦的人生哲学,二是以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宗法家族社会,三是中央集权的官僚政体。这两种文明分别是两种不同的经济、政治、文化、历史条件的产物,无所谓高低贵贱。但是两种文明一旦接触,生产力发达的一方就占据优势并且引领发展方向。而弱势一方仍然有机会再度走向辉煌。
我国古代文明还有许多微观上的特点。这包括:文明诞生的超越性、早熟性,文明构成的多样性、混合性,文明行进的缓慢性、激进性。比如说文明即国家的形成的早熟性。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概括,国家的形成有一个标准,就是按照地域来划分居民。可是,即使是到了西周初期“封疆土建诸侯”时,还远没有打破宗法血缘纽带。据《左传·文公四年》记载,伯禽初建鲁国时,是把殷民六族、七族整体地转为臣民,而殷民宗族体系未曾被打破。这等于使“礼”在进入文明阶段之后不仅没有被削弱反而还大大膨胀了。这一特征对后世的影响是巨大的。比如说我国古代文明的混合性,可以法为例来加以说明。我国古代的法既不是单纯的成文法,像欧洲大陆成文法那样;也不是单纯的判例法,像英美判例法那样;而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这种法在汉代就已经形成。在同一空间,能够有效保持法的前后连续性的,莫过于判例法了;在同一时间,能够有效保持法的地域上的统一性的,莫过于成文法了。而在我国古代,这两种不同的法却能够结合得天衣无缝。我们今天实现司法统一,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还要借鉴这种混合法机制。
古代社会发展十分缓慢,但是,除了缓慢之外,还有另外一个特点,就是激进性。这可能与民族性格有关。我们民族善于提前发现并提出一个美好的目标,比如今日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口号。但当这个主张被国家确认之际,我们民族也许还没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因为这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工程,也许需要几代人的奋斗才能完成。于是就需要补课。激进,补课;再激进,再补课,构成了我们文明行进的另一个特点。我们不必为种种不尽人意之处而灰心懊悔,因为这是不能跨越的历史阶段,但前途是光明的。
第二,如何对待我国古代的法制文明成果。这是个早已解决的问题。就是要坚持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但是,清理和批判封建主义思想意识的工作还应当认真去做。“取其精华”,不必羞羞答答。只要是好的,就可以借鉴。台湾地区法官审理马英九公务特别费案时,就“公使钱”的性质问题,引用了北宋的藤子京案,也就是范仲淹《岳阳楼记》序中说的藤子京。藤子京被人检举挪用了“公用钱”,被朝廷贬到巴陵郡。因为“公使钱”是可以私用的。在今天的判决书里面大段引证大约一千年前的案例,这种尊重历史的精神和智慧值得表彰。法史工作者应当注意把历史经验运用于现实生活当中。
第三,法史研究方法面临着新的转折。以往以通史刑法志、历代刑法典,或者经、史、子、集为基本史料的研究模式已经没有太大空间了。而以反映历史上法律实践活动真实情景的大量新的史料为研究材料的研究方式正当其时,这些史料足以使我们重新审视和评价中国法律史,法史学研究者在这方面大有作为。
(作者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